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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研究(3)

来源:艺术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1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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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初创时期() 民国建立之初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1912年9月2日,颁布了“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

(一)初创时期()

民国建立之初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1912年9月2日,颁布了“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并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教育宗旨,首次把艺术教育纳入了国民基础教育体系之中,以立法纲领的形式承认了艺术教育的重要性。

除了颁布艺术教育的立法宗旨,临时政府还进行了教育行政体制、学制、教则、社会教育的配套改革。南临政府将清末的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学部”废除,建立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教育部,设总长一人,为内阁阁员之一,“承大总统之命,管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所辖各官署”。设议长一人,辅助总长管理部中事务。下设六个平行机关,即参事室、总务厅、专门司、普通司、社会司、视学处。[7]237教育部于1912年1月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对清末旧学制和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12]463-年11月,教育部制定了《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十八条,规定小学校要遵循《小学校令》第一条的宗旨教育儿童,对各学科的要旨也进行了具体的解析,明确规定要对儿童进行书法等艺术教育。[13]201政府还借鉴西方强国的经验,在教育部专门设立社会教育司主管社会教育事项,推动了社会艺术教育的普及,并颁布了一系列社会艺术教育的法令。[14]

(二)发展时期()

1912年至1927年,民国北京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艺术教育立法的发展时期,以袁世凯为核心的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推进艺术教育发展的行政法规,涵盖教育宗旨、教育组织、学校法规、全国性教育会议提案、课程标准等。

从该时期的艺术教育法规制定部门和产生的法律效力来看则属于较低层次的立法,仅仅是一些行政性的法规和规章。由于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时局动荡,中央政府和教育部官员也更换频繁,1912年至1928年的16年间,教育总长易主44次,有时甚至是一月几易其主。行政官员的频繁更替影响了北洋政府对教育改革的整体安排和部署,也导致艺术教育法规在体系上十分零散,没有长远规划,无法形成完整体系。与此同时,受到袁世凯恢复帝制的影响,这阶段颁布的部分法规存在开历史倒车的倾向。

1.学制立法

开始于南临政府时期的壬子·癸丑学制和壬戌学制的立法在北洋政府时期确认,对以后中国学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制定壬子·癸丑学制而颁布的法规数量、涉及面较之前癸卯学制有一定增加,针对各类艺术专门学校进行特别立法予以规范,尤其重视中学和师范教育。孙中山曾强调:“此时注重师范,既能消纳中学以上之学生,复可隐植将来教育之根本,是真当务之急者。”[15]该学制实行10年后被壬戌学制所取代,从此确立了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立法的基本格调,对后来的艺术教育产生了长足的影响,其中六三三学制一直沿用至今。

针对艺术教育颁布的法规有《北京美术学校学则》《创办国立艺术大学之提案摘要》《小学工用艺术课程摘要》《小学形象艺术课程纲要》《小学音乐艺术课程纲要》《初级中学图画课程纲要》《初级中学手工(男生)课程纲要》《初级中学手工(女生)课程纲要》《初级中学音乐课程纲要》等。

2.颁布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组织法

北洋政府构建了一种新的教育行政机构并颁布相应组织法。中央政府设立教育部,各省区设立教育厅,地方成立教育局,从而形成教育部直接管理教育厅,各地方教育局受教育厅的直接管辖的三级管理模式。1912年至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组织法,主要有《教育部管制》《视学规程》《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视学室办事细则》《劝学所规程》《教育厅暂行条例》《教育厅署组织大纲》《省视学规程》《特别市教育局规程》《县教育局规程》等。但由于该时期军阀混战,地方独立倾向严重,这些教育法规很难得到执行。

3.社会艺术教育和私立艺术学校立法

蔡元培担任教育总长以来一直注重学习西方进行社会艺术教育,教育部设立社会教育司,推广社会教育,先从北京试点再向各省区推行。针对这个新领域,教育部制定了《全国儿童艺术展览会搜集条例》《图书馆规程》《通俗图书馆规程》等法规,丰富了社会艺术教育立法。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对私立学校进行了特别管理和单独立法。颁布了如《公私立专门学校规程》《私立大学规程》《私立专门以上学校及学会请求注册费征收条例》《私人专门以上学校认可条例》等,其中就包括了对各类私立艺术类学校的管理。

文章来源:《艺术教育》 网址: http://www.ysjyzz.cn/qikandaodu/2020/1011/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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